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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2020-05-1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16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第9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165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事故预警
发布日期: 2020-05-19

未将本单位的事故风险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3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7项问题和隐患,执法人员对该总经理高某、机房主任姜某某、机房副主任赵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采集,经调查确认存在一项违法行为:未将本单位的事故风险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禁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罚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自由裁量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编号第229号第1档,违法情节:生产经营单位(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外)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将本单位的事故风险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把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进行告知,让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风险做到心中有数,能有效降低事故的影响范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起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生命至上的观念淡薄,最终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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