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2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0项问题和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总经理诸葛某、副总经理潘某和部分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采集,经调查确认存在一项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了处人民币叁万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自由裁量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编号第42号第3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知识点普及
安全培训的目的是:
1、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2、安全教育是使广大职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3、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安全教育制度,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4、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5、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6、减少“三违”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节选)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案情启示
本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暴露出部分企业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重视程度不够,敷衍塞责,以形式落实培训,没有取得培训效果。员工对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不熟,对所在岗位风险不清不楚,安全培训形同虚设。兰山区应急局将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