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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2020-05-27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17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5-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第11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178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事故预警
发布日期: 2020-05-27

生产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案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6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某装饰板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7项问题和隐患(含3项重大隐患),对该公司总经理阎某某、生产厂长阎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采集了相关证据。经确认该企业存在二项违法行为:一、除尘器和热压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除尘器未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作出了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自由裁量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编号263号第2裁量档次:3-4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自由裁量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类编号86号第1裁量档次:有1-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能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需要企业引起重视,不得马虎搪塞。本起案件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将加大对该种情况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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