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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2020-06-02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18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第13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186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事故预警
发布日期: 2020-06-02

2020年5月3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山东某铝业有限公司落实举报,经核实,该企业未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实习期间发生伤人事故。当场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尤某某、生产负责人刘某某、班组长刘某某、后勤负责人尤某和伤者刘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采集了相关证据,经确认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实习期间发生伤人事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玖仟元整。

法律依据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自由裁量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编号48号第1裁量档次: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5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培训知识普及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公司级)安全教育、车间级(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厂级教育内容:

1、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通用安全技术、基本安全知识;3、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

车间级教育:

1、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2、车间主要危害因素;3、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4、典型的事故案例及应急处理措施。

班组级教育:

1、班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性能等;2、岗位操作规程;3、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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