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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2020-06-1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20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第16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204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事故预警
发布日期: 2020-06-11

案件介绍

2020年5月8日,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海盟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16项,对加油站油罐区改造后无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私自增加油罐数量等违法行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了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安全管理人员蔡某某、值班经理陈某某、林某某,对相关文件资料、影像证据进行了收集,经调查确认,拟对临沂海盟石化有限公司站房内部设置员工宿舍,且宿舍与加油机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等8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叁拾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刘某某给予人民币伍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1、加油站站房内可以设置员工宿舍吗?

不可以。加油站站房是用于加油站管理、经营和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建筑物,可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中的全部或几项组成。其本质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事实上,站房本身并不是危险性建筑,但其功能往往与加油站安全管理、控制息息相关,为将站房与站内其他设施间相互影响降至最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修订)往往要求站内其他功能区或设施不得与站房相连通,并对站房安全距离有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员工宿舍一般作为民用建筑三类保护物进行设计和评价,其安全要求明显高于站房。

很多加油站经营者在站房内放置床铺等住宿用具,并以值班室为由规避监管,但其行为客观上为员工在加油站住宿、睡觉创造了条件,降低了员工警惕性,在事故发生时,不利于员工及时逃生。为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明确要求,站内值班室不得放置床铺。

站房与员工宿舍并非不可共存,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12.2.12条规定: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

由此看来,加油站经营者若想解决员工住宿问题,应在加油站设计之初做好充分考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加油站安全设施设备应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与控制事故,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及安全附件等。

加油站安全设施可分为三大类,一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设施,如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二是控制事故发生的设施,如紧急切断开关、总电源切断开关、通气管、呼吸阀、自封式加油设备软管上的拉断阀等;三是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如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水封井、灭火器)、紧急个体处置设施(应急照明、应急电话、工程抢险装备、医疗抢救装备)、劳动防护用品等。

加油站应对安全设施的管理建章立制,建立完善安全设施台账,明确站内安全设施名称、数量、管理责任人和维护保养记录(包含检测频次、方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站房二楼存放大量冬季工装、档案材料等可燃物,且房间内存在老化电气线路,通过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询问调查,发现该企业在明知道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消除,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继续生产经营,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原国家安监总局2008年2月1日发布实施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级、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频次、档案建立、隐患登记、报告、奖励制度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今年6月是全国第19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安全管理的本质是风险管理,防范事故的关键是消除隐患,企业应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化解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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