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第19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2020-07-02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24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7-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第19期 ▏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0-0000247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事故预警
发布日期: 2020-07-02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类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20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一中队按照“村居上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对东莞市鑫宏化工有限公司租赁的枣园镇姚家庄一处民用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涉嫌储存危险化学品:乙酸乙酯17桶*180千克/桶、异丙醇5桶*180千克/桶、二甲苯4桶*180千克/桶、正丙酯17桶*180千克/桶、环己酮3桶*190千克/桶、二氯乙烷6桶*250千克/桶、甲醇1桶*170千克/桶、甲缩醛34桶*175千克/桶、精甲酯5桶*180千克/桶,经调查取证,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照执法程序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后经多次沟通,东莞市鑫宏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公司综合主管周庆来临沂接受调查处理。

2020年4月24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此案进行立案,该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编号238号第4裁量档次,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全部违法经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贰佰柒拾陆元,并处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2020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兰)应急罚【2020】8103号),该公司至今未履行。

2020年6月11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相关程序,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分别报送市发改局和市应急局,将该东莞市鑫宏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12个月,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

案情延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企业被纳入“黑名单”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可实施下列多种惩戒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类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20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一中队按照“村居上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对东莞市鑫宏化工有限公司租赁的枣园镇姚家庄一处民用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涉嫌储存危险化学品:乙酸乙酯17桶*180千克/桶、异丙醇5桶*180千克/桶、二甲苯4桶*180千克/桶、正丙酯17桶*180千克/桶、环己酮3桶*190千克/桶、二氯乙烷6桶*250千克/桶、甲醇1桶*170千克/桶、甲缩醛34桶*175千克/桶、精甲酯5桶*180千克/桶,经调查取证,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照执法程序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后经多次沟通,东莞市鑫宏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公司综合主管周庆来临沂接受调查处理。

2020年4月24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此案进行立案,该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编号238号第4裁量档次,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全部违法经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贰佰柒拾陆元,并处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2020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兰)应急罚【2020】8103号),该公司至今未履行。

2020年6月11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相关程序,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分别报送市发改局和市应急局,将该东莞市鑫宏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12个月,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

案情延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企业被纳入“黑名单”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可实施下列多种惩戒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