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案
2020年5月22日,兰山区应急局执法六中队执法人员向临沂某塑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兰)应急责改〔2020〕86044号,责令于2020年6月21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6月28日,兰山区应急局执法六中队执法人员对提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配电室安全出口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未整改完毕。执法人员当场对企业法人代表郑某某、安全管理员杨某某进行调查询问,采集现场影像证据。经确认,该企业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禁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017年11月,原国家安监总局先后出台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对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提出了明确的判定标准。
案件启示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管员安全意识淡薄、责任意识缺失,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熟视无睹,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未能有效完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依然存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和消除,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重点和必要途径。此类行为既是对员工生命的不负责、也是对企业财产的不负责,更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漠视。对于这类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安全监察、监管力度以及行政处罚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