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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2021-04-0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1-000008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4-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第22期|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1-0000081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事故预警
发布日期: 2021-04-06

临沂鲁临顺达塑业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案

典型案件

2020年5月29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白沙埠镇应急办对临沂鲁临顺达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共发现问题和隐患19项。检查时,该企业未能提供风险点排查台账,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确认,该企业尽管已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未组织落实企业风险点排查、辨识,使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流于形式,不能使其发挥“关口前移”“防患未然”的重要作用。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件解析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企业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的前提,而双重预防体系是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途径。

2016年4月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9月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都对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山东省自2016年5月在全省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双重预防体系建设,2017年通过实施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首次以立法的高度,将风险分级管控列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2020年通过实施的《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更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开展风险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可见,政府对企业风险管控的重视是一以贯之的,体现出“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表明,事故的发生必然存在风险因素从危险状态失控传导形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的事故链条,安全风险管控不当形成隐患,隐患未及时消除导致事故,这是事故发生的内在基本规律。因此,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就是从源头进行防范,阻止风险因素从源头(危险源)到末端(事故)的传递,进而形成风险分级管控在前、隐患排查治理在后的“两道防线”。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实施)

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2020年1月6日山东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3月1日实施)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下列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一)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

(二)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情况;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

(五)有限作业空间;

(六)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活动;

(七)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环节和内容。

排查结束后,应当列明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后果。

第十条规定: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作业活动等情况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方法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辨识结果,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档案。风险管控档案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点排查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巡查检查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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