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期丨兰山区安全生产“以案宣法”利剑出鞘进行时 | ||||||||||||||||||||||||
2021-05-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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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宇宏经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某和安全管理员赵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违法事实。针对以上违法事实,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自由裁量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编号第29号第一档,处以25000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4个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二是坚持科学方法;三是坚持全面排查;四是坚持突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排查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长效机制,防患于未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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