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第3期)】兰山区某加油站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设施等案 | ||||||||||||||||||||||||
2022-06-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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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某加油站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6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执法检查,发现该站配电室内应急照明未通电,开关处于关闭状态。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该加油站立即改正,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罚。 处罚理由及结果 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案件分析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也可以称之为关键安全设备设施,其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直接意味着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能起作用或者不能很好地起作用,不能够充分保障生产经营以及救援活动的安全和正常进行,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 兰山区某塑料加工厂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不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兰山区某塑料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不全(缺少防毒口罩、滤布口罩),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处罚理由及结果 该企业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不全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该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 案件分析 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物资装备在应急处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部分企业对此不够重视,有的企业是预案中所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不全,有的存放位置未标明,有的数量用“若干”来表示,不够明确。以上种种行为导致企业应急物资装备可能出现过期、无效、缺失等情况,一旦发生险情,极易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兰山区某加油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向员工通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向员工通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罚。 处罚理由及结果 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案件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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