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第6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 ||||||||||||||||||||||||
2022-06-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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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9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因该储存场所为一般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上述危险化学品搬离到专用仓库,并针对该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处罚理由及结果 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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