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第11期)】临沂市兰山区某木制品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隐患)行政处罚案 | ||||||||||||||||||||||||
2022-08-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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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专项执法—重大安全隐患处置 背景 为遏制粉尘涉爆企业重特大事故,国家应急管理部梳理了“粉六条”,即六条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 “粉六条”对粉尘涉爆企业进行了专项重点检查,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临沂市兰山区某木制品厂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1台干式除尘器未设置泄爆措施(重大隐患)。经调查,无其他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该项隐患为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并立案处罚。 处罚理由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类第3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113号第一档,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木制品厂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第6.2.5.5 条规定: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面积应经过计算,泄爆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应当符合要求。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会对企业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有很大的风险。一旦隐患变成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的后果。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对隐患整改情况要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企业及员工的生产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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