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第13期)】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案(节选) | ||||||||||||||||||||||||
2022-11-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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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案(节选)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30日,省应急异地执法检查时发现: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材料,【1.陆某,2022年3月新入职,2022年1月27日、2月12日、3月13日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清单中问题隐患整改验收人签字为陆某。粉尘场所安全操作规程(AQ-GC-2-2020)、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AQ-ZD-4-2020)于2020年1月发布实施,编制、审核、审核签字为陆某(签字为迎接检查补签)。2.统计员王某某现场伪造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试卷及各类事故预防安全知识试题,驻厂陪检的临沂某安全服务公司全某对2份试卷进行了批阅,王某某伪造填写粉尘防爆教育试卷时被执法人员发现;3.全某现场伪造并提供脉冲除尘器安全操作规程】。 处罚理由及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118号第3档,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对安全管理员陆某个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件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依法立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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