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第14期)】临沂市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作业案 | ||||||||||||||||||||||||
2022-11-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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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临沂市某公司进行特种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生产车间19名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正在从事特种作业。 处罚理由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97号第4档,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业人员中的一部分,但是又不同于一般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较大,特种作业人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这里讲的专门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不同于普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达到规定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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