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第19期)】临沂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 ||||||||||||||||||||||||
2022-11-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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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3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整改消除。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了解自己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不知道如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案件分析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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