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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第22期)】某安全生产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报告案
2023-03-2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3-000008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安全生产曝光台(第22期)】某安全生产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报告案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3-0000089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事故预警
发布日期: 2023-03-28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日,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落实某加油站举报时发现,罐区油罐规格与安全评价报告不符。执法人员就安全评价报告的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并对以下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12月27日,某安全生产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某加油站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了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报告及实际情况如下:1、该加油站现有3个柴油罐,3个汽油罐,共6个油罐,实际容积均为50m³/罐,但在安全评价报告中6个油罐容积均为30m³/罐。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

以上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158号第1档,决定对某安全生产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份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生成需要经过项目分析、现场勘查、技术审核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整个报告的疏漏,埋下安全生产的隐患。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以本案为鉴,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将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将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对企业负责,对安全负责,切实发挥事故预防作用。同时对安全评价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不出具虚假报告、不到现场不评价、不超范围评价等,应急管理部门今后也将严厉打击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领域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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