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案 | ||||||||||||||||||||||||
2023-10-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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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并对以下情况立案查处:企业生产车间内,干式木粉尘除尘器上设置的进出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和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报警装置,没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设备参数设定,导致安装的安全监测报警设备无效。针对以上安全隐患,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罚。 处罚情况: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上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第24号第1档,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万元。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第5.1.4 b)条:除尘器应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除尘器安装或滤袋更换在不超过8h的使用期内应记录除尘器的进、出口风压的监测数值,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大于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5.1.6 b)条: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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