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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某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组织作业案两起
2023-10-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3-000021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某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组织作业案两起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3-0000214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事故预警
发布日期: 2023-10-30

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1日,兰山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巡查发现,兰山区两处加油站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并立即指派执法人员现场落实:该站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用加油枪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塑料桶容器进行散装加注油品。针对以上行为,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对这两家加油站进行处罚。

处罚情况: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6.1.2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这两家加油站均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规范及标准规范:

(一)《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三)《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6.1.2条: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

(四)《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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