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某阀门管件厂的厂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
2024-11-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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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某阀门管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12条,该厂存在厂长(安全管理人员)黄某某未根据2024年演练计划组织或参与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 该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8号第1档的规定,2024年8月30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厂长黄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起到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极大减少人员伤亡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且还应当积极参与,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演练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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