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杯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
2024-11-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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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9项安全隐患,该单位存在液氧罐处未设置氧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4号第1档的规定,2024年8月5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第4.1.6条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 近年来部分行业发生的燃爆窒息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分析该类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发现危化品泄露或含氧量浓度过低,工作时该区域未正确安装使用气体报警仪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安装气体报警仪,也应当保障报警仪能够正常使用,及时更新、维护、保养,不得擅自关闭、破坏甚至移除,切实发挥报警仪功能,提前预警泄露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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