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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钟”】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出具重大疏漏安评报告!
2025-08-1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5-000003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案例“警示钟”】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出具重大疏漏安评报告!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5-0000030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事故预警
发布日期: 2025-08-19

2024年1月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安全科技公司出具的《某涂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报告介绍甲类车间与东侧化验室等辅助房间隔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行政执法部门赴该涂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墙局部不是实体墙,报告未对该墙是否符合甲类厂房防火墙耐火等级要求进行辨识或者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的重大疏漏,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安全科技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结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安全科技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专家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全面规定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义务。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责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重大疏漏构成报告失实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报告失实的认定,应当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1进行。本案中,某安全科技公司为某涂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未对间隔墙是否符合甲类厂房防火墙耐火等级要求进行辨识或者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的重大疏漏,但该重大疏漏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符合《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1关于报告失实的认定情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对安全科技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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