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钟”】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安全生产非戏言! | ||||||||||||||||||||||||
2025-08-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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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让安全红线成为发展底线。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充满对生命的敬畏,充满对安全生产的关注与重视,是我们应急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向好,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违”现象突出的现象;时而发生的各类事故,冲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 青岛某五金化工有限公司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2年3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青岛某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储存经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涉案的24种危险化学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扣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24种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7.48万元,并处人民币1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没收的24种危险化学品,委托评估公司、拍卖公司按程序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款项按规定上缴财政。 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释义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是《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考虑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普通商品经营不完全一样,涉及安全保障问题,有必要设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和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是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首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的犯罪包括:涉嫌非法经营罪;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危险作业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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