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经济开发区郭庄村“6.17”厂房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 ||||||||||||||||||||||||
2022-10-20 点击数: | ||||||||||||||||||||||||
|
||||||||||||||||||||||||
|
||||||||||||||||||||||||
2022年6月17日11时20分左右,兰山经济开发区郭庄村一建设中厂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6月19日,兰山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兰山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总工会和经开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的兰山经开区郭庄村“6.17”一般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物情况 杨某某2004年在郭庄村工业园建设占地面积约600余平方的钢结构大棚。与郭庄村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该厂房大棚在兰山经济开发区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符合土地规划。建成后一直作仓库使用,2022年因疫情原因该仓库闲置。郭庄村面临拆迁,杨某某为了拆迁时能多获得拆迁赔偿,未经批准在原有大棚底下非法建设二层厂房。2022年6月7日,杨某某与施工队负责人孙某某口头商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该建设项目发包给孙某某施工。 坍塌厂房为二层简易框架结构,南北长约20米,东西长12米,内部东西间隔跨度4米,南北间隔跨度5米,层高约2.8米,总建筑面积约480平方。2022年6月8日开始动工建设,6月9日进行第一层楼板浇筑,6月14号进行第二层楼板浇筑,6月17日上午工人拆除二层混凝土现浇面模板支撑。 (二)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孙某某,群众,38岁,临沂市莒南县人,施工队负责人,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施工队伍为其从河东区人民大街劳务市场临时雇佣拼凑而成。 2.杨某某,群众,71岁,兰山经开区人,倒塌厂房所有人。 (三)人员伤亡基本情况 1.高某奎,群众,48岁,临时雇佣农民工,临沂市河东区人,事故中死亡。 2.刘某光,群众,58岁,临时雇佣农民工,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事故中腿部受伤。 二、事故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8日,孙某某带领的施工队伍开始为杨某某建设钢结构大棚下的二层厂房。施工队伍6月9日对第一层房顶进行浇筑,6月14日对第二层房顶进行浇筑,6月17日10时许,孙某某临时雇佣的9名工人拆除二层支撑房顶浇筑水泥用的钢结构模板。17日11时20分左右,工人在拆除二层混凝土现浇面模板支撑过程中,厂房突然坍塌,造成高某奎、刘某光两名工人被掩埋。 (二)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急救电话120和110报警。兰山经开区接报后,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和区住建局。事故发生后,兰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兰山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兰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搜救。因混凝土房顶面整体坍塌、场所空间受限,为避免造成二次伤害,现场搜救依靠救援人员徒手作业。15时10分许,被困人员刘某光被成功救出,腿部受伤、无生命危险,第一时间被送往市人民医院北城院区救治。16时50分另1名被困人员高某奎被搜救出,随即由120就近送往市人民医院商城医院紧急抢救,因伤势严重,17时35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兰山经开区、区应急管理局均按时限逐级上报。兰山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并迅速处置,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2022年6月18日,杨某某、孙某某与死者高某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6月29日,伤者刘某光康复出院。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混凝土未达到规范的拆模强度,孙某某即违规指挥工人拆除,模板拆除时间过早(《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参照混凝土强度增长曲线,6月份平均气温20°C左右情况下,第三天混凝土强度值仅能达到设计强度的50%左右,根据现场的跨度(4-5米),混凝土强度值需达到设计强度的75%左右,天数应满足10天左右才符合技术规范),工人违规操作,导致混凝土现浇板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孙某某无建筑施工资质,没有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仅凭经验违规指挥工人施工,不具备安全施工技术条件,施工队伍在短时间内抢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户主杨某某拒不执行兰山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的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的指令,为了逃避检查突击抢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兰山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杨某某违法建设行为多次下达停止违法建设指令,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违法行为,对违法建设制止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兰山经济开发区郭庄村“6.17”厂房倒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孙某某,施工队负责人。无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施工能力,指挥工人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杨某某,在建厂房所有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拒不执行兰山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的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的指令,为了逃避检查突击抢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给予行政处罚措施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议兰山经开区管委会责令杨某某停止非法建设、限期拆除违建厂房。 (三)给予行政问责人员建议 1.任某某,兰山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中队中队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违法建设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对执法中队管理不严,致使该中队执法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兰山区监察委员会依法依规给予政务处分。 2.刘某某,中共党员,兰山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兰山区监察委员会依法依规给予政务处分。 3.杨某某,中共党员,兰山经开区副主任,党工委委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违法建设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兰山区监察委员会依规给予批评教育。 (四)其他建议 兰山经开区未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对辖区内非法建设未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制止违法建设不力,建议兰山经开区管委会向兰山区政府做出深刻检讨。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兰山经开区郭庄村“6.17”一般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2年10月20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