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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兰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018-06-12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jytyj/2018-000007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18-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2018年兰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lanshanqujytyj/2018-000007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公开目录: 招生管理
发布日期: 2018-06-12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2018〕8号)和《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临教基字〔2018〕10号)要求,结合全区义务教育生源和教育资源现状,现就做好我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提升教育的公平度和满意度。

  1.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根据兰山区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服务学区范围,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实行以单校划学区为主,多校划片、弹性学区为辅的方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继续实行网上信息采集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市教育局招生意见规定,今年拟在城区公办学校(兰山、银雀山、金雀山、柳青四个街道范围内)报名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均需登录“临沂市城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兰山区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小学和民办小学仍采用现场报名的办法。区教体局和各学校将及时通过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力求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入学办法

    (一)小学入学工作

    1.兰山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具有兰山区常住户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学区内有自有房产且实际居住。

(2)所需材料:家庭户口簿、学区内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监护人身份证、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3)工作流程:登陆临沂市教育局官网→进入“临沂市城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 →入学信息登记→申报学区内学校→区教体局联合相关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报名信息进行比对审查,各小学入户考察核实→统筹学位→法定监护人打印《适龄儿童信息登记表》→携带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及《适龄儿童信息登记表》到申报学校或调剂学校现场审核确认→录取新生→各小学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4)办法说明: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分以下五个批次依次录取。同等情况遇有学位不足时,以适龄儿童户籍登记时间、私有产权住房购买时间长短为依据,依次录取,录取满额为止。其他的由区教体局统筹调剂到周边片区学校入学。

①兰山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家庭住房一致,均在学校片区内的;②兰山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家庭住房不一致,但自有房产在学校片区内的;③兰山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家庭住房不一致,但户籍地址在学校片区的;④兰山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在学校片区内的(祖孙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⑤非兰山区户籍的学龄儿童,但其监护人在学校片区内有自有房产的。

条件中的自有房产,指适龄儿童本人或监护人自有且已实际交房入住的房产。产权人为共有的,产权份额应不少于50%。房产用途(性质)须为住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储藏室、车库等非住房不能作为入学房产。社区或单位建设的小产权房,提供社区或单位出具的产权证明、缴款发票和入住证明(水电费发票);政府拆迁还建的,提供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报名条件:①年满六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②身体健康,具备基本学习能力。③随迁子女来我区中小学就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兰山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连续满一年以上;父母至少一方在兰山区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父母在兰山区有稳定的住所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2)所需材料:①身份证明:原籍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兰山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连续满一年)、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从业证明:在兰山区务工者,父母一方需有用工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近连续满一年,以人社部门系统筛查结果为准;在兰山区经商者,父母一方需持有在我区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有完税证明,最近连续满一年,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筛查结果为准。

③合法稳定居住证明: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在兰山区居住最近连续一年以上的证明和物业交费单据。

(3)工作流程:同兰山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工作流程。

(4)办法说明:①以上证件,截至2018年8月31日,时间至少需连续满一年。②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所申报片区内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根据申报志愿,以其父母之一在兰山区的居住证时间与缴纳社保(或完税证明)时间之和为依据,按照时间长短依次录取。由于申报学校学位不足而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其他学校也没有空余学位或不服从调剂的,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二)初中入学工作

1.有兰山区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1)农村小学毕业生对口直升本镇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六年级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不参与划片。条件成熟的学区,实行对口直升。农村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六年级毕业生,因监护人新购房产需要调整学区的,由家长持户口簿、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2日-3日,到兰山区教师进修学校(洗砚池街9号)报名、登记,由区教体局依据学生住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2)城区初中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以城区小学为单位采集毕业生信息。首先,依据学生户籍和房产信息,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五个批次依次录取,具体条件和办法参照小学入学部分第1款第(4)项执行。以上五个批次录取完成后,片区内初中学校尚有空余学位的,录取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体条件和办法参照小学入学部分第2款执行。因学位不足而未被录取的,以及非片区户籍且片区内无自有房产的城区户籍小学毕业生,服从调剂的,由教体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初中学校就读。不服从调剂的,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申请民办学校。

2.有兰山区户籍的区外小学毕业生入学

由学生家长持户口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籍证明(含全国统一学籍号),于7月4日-6日,到兰山区教师进修学校(洗砚池街9号)报名、登记,由区教体局依据学生住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3.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无我区六年级学籍)入学

所需条件同小学入学部分第2款要求。符合条件的,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家长身份证及居住证(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务工或经商证明、租房证明、学籍证明(含全国统一学籍号)等有关材料,于7月4日-6日,到兰山区教师进修学校(洗砚池街9号)报名、登记。有自有房产并已入住的,材料②、③项可不提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据学生住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调剂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全市招生,招生简章须向区教体局申报备案,经区教体局审核后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须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严禁学校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可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录取信息上报区教体局。

(四)困难学生入学工作。按照市局要求,深入推进教育扶贫“323”工程,协同扶贫部门,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分类施策,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不让一名儿童少年因贫失学,确保完成义务教育。

(五)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要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活动成果,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防止学生辍学。

(六)特殊群体入学工作。落实上级“零拒绝”“全覆盖”要求,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问题,保障所有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七)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坚持相对就近就便、免试入园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接受适龄幼儿入园。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区、村集体等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优先招收附近居民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要在各镇街的统筹指导下,实施自主招生。

(八)落实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工作。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中考招生录取、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技能人才子女,依据相关政策安排入学。

(九)规范转学相关工作。依据《临沂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临教基字〔2018〕3号规定,申请转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寒假、暑假开学前两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学生家长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转入学生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转入学校集中向区教体局提交转入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各年级现有学生数、空余学位情况和拟转入学生名单后附学生家长提交的原始材料)→区教体局审核后确定最终转入学生名单→学校通知家长办理转学等事宜。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各镇街道及教育、宣传、公安、人社、房产、国土、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分工负责,要严格户籍、房屋所有权、社保缴纳、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入学材料的出具和审核。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片区内适龄儿童的招生入学工作。

(二)统筹教育资源配置。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等形势,着眼推进兰山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推行学区制办学,扩大集团化办学,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镇街要依据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努力保障学位供给。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努力消除超大班额,合理分流学生。按照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2018年入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

(三)规范招生秩序。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自今年秋季入学新生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全部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阳光分班并加强社会监督。严禁任何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深入实施阳光招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生秩序,优化招生环境,积极推进阳光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遵守招生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通过城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采取信息比对、现场认定等方式,严肃审核每一名学生的入学资格,“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说情请托、打招呼,坚决杜绝关系生、条子生、借读生等招生乱象,保障教育公平。区里将建立监护人诚信承诺制度,对伪造、变造相关证件者,一律取消公办学校录取资格,并视情节报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行政责任。遇有学位不足需要分流调剂等特殊情况,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五)做好宣传引导。区教体局将有关政策内容印制成《兰山区城区小学一年级入学须知》进行发放,便于群众了解和报名。并充分发挥网站、报纸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各招生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各种形式,做好今年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要加强学校发展与改革工作宣传,让社会和家长了解学校的办学特色、教育状况和办学成果,引导家长树立“家庭教育水平就是孩子的起跑线”、“适合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的观念,理性对待子女入学。

(六)严肃招生纪律。区教体局设立举报电话,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并及时处理来电来信。区里将建立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于民办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区教体局将在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检查情况报送市教育局和区政府。

中小学招生办公室设在兰山区教师进修学校(洗砚池街9号),工作日咨询电话:8184032,202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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