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 ||||||||||||||||||||||||
2019-11-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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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有关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相关要求,组织生态环境、农业畜牧等部门进行了落实,对全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仔细排查,拟定了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并按照程序进行了征求意见,采纳了一些具体的建议。调整方案分别报省、市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审核通过。 二、政策制定依据 这次调整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环办水体[2016]99号文《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建立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机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 三、重点内容 禁养区划定调整为:1、兰山街道办事处、金雀山街道办事处、银雀山街道办事处、柳青街道办事处城建区。2、枣园镇政府驻地;白沙埠镇政府驻地;李官镇政府驻地;半程镇政府驻地;义堂镇政府驻地;汪沟镇政府驻地;方城镇政府驻地;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地。3、白沙埠镇城建区;枣园镇城建区;义堂镇城建区;兰山经济开发区城建区。4、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5、刘庄水库一级和二级保护区。6、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等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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