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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兰山区区属企业融资、借款和担保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2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21-000066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兰山区区属企业融资、借款和担保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21-0000663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9-29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目的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保障国有企业良性运作,维护地区经济安全稳定。

2、法律依据

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临沂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临国资发〔2020〕8号)《临沂市市属企业融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临国资发〔20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

3、征求公众依据、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本办法在印发施行前,已将文件样稿报送至相关部门单位及国有企业,经过相关单位负责人审阅及严格的合法性论证审查,具备印发施行条件。

二、目标任务

1、工作目标

通过本办法的施行,建立健全区属企业融资、借款和担保管理体系,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指导企业规范决策程序,实现科学决策,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2、主要任务

本文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该文件的印发能够改变过去区属国有企业在融资、借款、担保业务办理中,流程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的情况,达到明确主体责任、划分事项类型、清楚责任追究的效果

三、主要内容

1、政策要点

该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主要从融资、借款和担保的监管职责、程序、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特别是在融资管理、借款和担保管理方面,较以往的文件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一方面,对于融资管理而言,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除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外,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另一方面,对于借款和担保管理而言,除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和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企业外,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给区属国有企业的相关行为设立了明确的红线。

2、重点条文

该办法的重点条纹主要集中在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内容。

其中,第八条主要指企业融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资产负债率管控目标相结合。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除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外,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的,应严格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主要是指企业为持股比例不低于34%的控制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确定;除为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列入区委、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且经充分论证具备较好收益、不影响企业完成降杠杆任务的外,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

第二十条主要是指区属企业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由区属企业董事会决策;为其他区属国有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事项,向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四、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区属企业的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其中,融资是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债务性融资行为;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

五、执行标准

1、执行口径

区属企业执行口径一致,区政府授权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口径执行。

2、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其他

1、注意事项

企业应加强对借款和担保债务人财务状况和项目的动态管理。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借款和担保情况报告。企业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并报告区国资监管机构。

2、关键词解释

(1)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融资规模、途径和用途等;拟融资的方式、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企业财务状况、偿债计划;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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