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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局长齐宝进解读:《兰山区食品摊点规范经营管理办法》
2020-05-0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0-000004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5-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齐宝进解读:《兰山区食品摊点规范经营管理办法》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0-0000049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5-01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目的。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县区政府明确农村集市管理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为落实《实施意见》,结合山东省食品安全区复审工作验收标准,把农村大集(含早市夜市)监管工作进一步做实做细,逐步探索扩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各个环节,对农村大集(含早市夜市)加强管理,起草制定了《兰山区食品摊点规范经营管理办法》。

2、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3.征求公众依据。已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二、目标任务

1、工作目标。

规范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城市环境秩序

2、主要任务。

为食品摊点管理提供遵循和依据。


三、主要内容

1、政策要点

一是明确食品摊点的概念及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二是明确食品摊点经营者的开业条件;三是明确经营者、监管部门和政府的责任;四是规范食品摊点经营者经营行为。

2、重点条文

第七条经营散装熟食或其他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摊点,经营者需持有健康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需做好防蝇、防尘等食品卫生防护,应明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八条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应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达到“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第九条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来源合法、索证索票齐全、帐物相符。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未经许可的食品和无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销售畜、禽类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所有食品摊点经营者

五、执行标准

文件有效期。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六、其他

1、名词解释。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2、注意事项。食品摊点经营者需依法向经营地点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直接入口食品)和联系方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信息公示卡应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未取得备案的不得擅自从事经营。备案信息要及时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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