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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局长齐宝进解读:《兰山区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2020-05-0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0-000005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5-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齐宝进解读:《兰山区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0-0000050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5-01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目的。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县区政府明确农村集市管理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为落实《实施意见》,结合山东省食品安全区复审工作验收标准,把农村大集(含早市夜市)监管工作进一步做实做细,逐步探索扩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各个环节,对农村大集(含早市夜市)加强管理,起草制定了《兰山区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2、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3.征求公众依据。已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二、目标任务

1、工作目标。

推动农村大集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

2、主要任务。

为农村大集管理提供遵循和依据。

三、主要内容

1、政策要点

一是明确经营者、开办者和监管部门的责任;二是明确农村大集设立的标准;三是规范农村大集经营者经营行为。

2、重点条文

第四条大集实行经营者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者要携带并在摊位上公示信息公示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第五条经营散装熟食或其他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需持有健康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需做好防蝇、防尘等食品卫生防护,应明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条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应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达到“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第七条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来源合法、索证索票齐全、帐物相符。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未经许可的食品和无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销售畜、禽类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

农村大集经营者、开办者和监管部门

五、执行标准

文件有效期。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六、其他

注意事项。各镇街食安办要明确大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考核和食品安全联合检查等活动,以保障大集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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