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
2017-09-25 点击数: | ||||||||||||||||||||||||
|
||||||||||||||||||||||||
|
||||||||||||||||||||||||
2017年9月25日,兰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发〔2017〕17号),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有哪些?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问、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如何申请?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镇、街道(经开区)以及村(居)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问.特困人员供养如何管理? 答:兰山区实行对特困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区民政局、各镇、街道(经开区)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档案由各镇、街道(经开区)管理维护,并将动态调整情况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道(经开区)做好特困人员的主动发现、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以及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