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兰山区木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 | ||||||||||||||||||||||||
2019-05-28 点击数: | ||||||||||||||||||||||||
|
||||||||||||||||||||||||
|
||||||||||||||||||||||||
一、起草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兰山区木业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土地,提升园区发展水平,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依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结合我区实际,区工信局起草了《兰山区木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依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与有关区直部门、镇街研究,共同制定了办法。初稿形成后以书面形式征求了有关区直部门、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起草的主要内容 《兰山区木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共4章、20条,依次明确了入园条件、联审联批、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入园条件 第一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和园区产业规则、布局;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优先支持家具类、易装类、成品类企业入园,发展精品木业。以家居家装领域、中高端全屋定制为重点方向,积极发展高端橱柜、高档家具、飞机汽车游艇内饰板等终端产品,扩大区域品牌影响力,提供产品定制服务,规范全屋定制标准,促进居家装产品向高端化、定制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 投资标准:木业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亩;企业要在区内注册登记法人。 第四条 企业建成投产后,木业企业要实现亩均产值28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5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六条 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生产设备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鼓励高端人造板生产企业引进国际领先生产线;积极应用生产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实施“机器换人”。 第七条 打造“智慧工厂”。引导入园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对生产流程进行优化升级,通过应用智能化管理和智能制造平台,提升管理和产品研发、设计、制造水平。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新型发展模式,提高木业制造信息化水平,打造“智慧工厂”。 第八条鼓励现有木业企业相互联合,整合重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抱团发展,联合入园,实现规模效益,打造名牌产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符合园区规划的企业,要积极实施就地改造,可以采取自身改造或多个企业联合改造的方式,严格走土地征收出让程序,办理土地规划手续取得大产权,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实施规模化、标准化发展。鼓励企业在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通过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等“零增地”形式提高生产用地利用效率。 第十条 兰山区内搬迁企业,亩均效益评价达到B类以上,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优先入园区。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下列项目或企业进入园区,可实行一企一议: 1、利用省外资金1亿元以上、境外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 2、与兰山区木业产业关联度大、产品附加值高等项目;年产值5亿元以上或年上交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区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联审联批 第十二条 为切实做好木业企业入园工作,成立兰山区木业企业入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工信、住建、市场监管、环保、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和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核小组常设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同时视工作需要邀请其它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入园项目实际投资、建筑系数、用地、容积率、规划、税收等内容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有意向入园区的投资方向园区提交以下资料,并按照程序办理: 1、意向投资方向园区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并提供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由园区初审后,形成初审报告,向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初审报告及项目材料。 3、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项目入园材料和园区初审报告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见附件)进行项目论证, 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提交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研究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意见。 4、根据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批复,投资方与园区签订入园合同书。 5、由园区确定用地界址面积、提供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条件和企业建筑设计。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签订《入园合同书》后,和园区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手续。自取得土地之日起,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设计、建设并竣工投产,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入园企业应合理利用土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不得任意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更或转让土地的, 依法解除合同, 收回项目用地, 并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消防、节能及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工程施工坚持安全生产,积极履行安全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以便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各在建木业企业要按月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20日前,报送给园区,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 第十七条 实行入园企业服务事项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时限内未办结、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部门,一经查实,由区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为木业产业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木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