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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1-07-2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sfj/2021-000007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sfj/2021-0000079
发布机构: 兰山区司法局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7-23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目的: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3、征求公众依据、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2021年4月9日至5月11日,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开性、科学性,通过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书面征求了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在合法性审查后,经7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目标任务

实现我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九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1、政策要点:一是明确了决策概念、《规定》适用范围等事项。界定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采取列举加排除方式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七类事项的范围,明确了决策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的职能。二是确定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三是优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五大法定程序。

2、重点条文:

条文原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规定》明确了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7个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确定决策事项目录。区直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甄别出台的政策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及时提报区政府,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条文原文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过程中就涉及相关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四十六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解读: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规定》还对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方式内容等作了规定;如果在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发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讨论,《规定》还明确了集体讨论应提交的材料、决策公布等内容。

三、涉及范围

兰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各镇街道、经开区,区直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执行标准

文件有效期:2021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

五、其他

该《规定》较以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内容更为完备,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该《规定》的出台实施,对行政决策的权力行使者而言,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对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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