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临沂市兰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
2022-04-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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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1、制定背景。 2021年6月10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临政发〔2021〕2 号)颁布,《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临政发〔2015〕18 号)、《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临政发〔2015〕19 号)同时废止。19号文废止后,区级层面没有具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与补偿办法。兰山区迫切需要结合新颁布临政发〔2021〕2 号,制定符合兰山区实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法律依据 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临政发〔2021〕2 号)。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临沂市兰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房屋征收决定及实施程序、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征收评估、房屋拆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主要概括为以下六部分。 (一)征收人及其组成部门和职责 (二)决定及程序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四)征收评估 (五)房屋拆除 (六)法律责任 四、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2)对当事人双方都有效力,即政府和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适用范围。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2)本办法不规范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为,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 五、执行标准 1、执行口径。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1)决策民主:公众参与,科学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举行听证;规模大的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程序正当:依法按程序推进,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特别评估机构选定。 (3)补偿公平:一是价值相当;二是统一标准。 (4)结果公开:方案公布,修改情况公布,征收决定公告,调查结果公布,补偿标准公布,补偿决定公告,分户情况公布等。 2、文件有效期。 自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 3.明确征收部门为兰山区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其他 1.关键词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共利益、风险评估、征收评估、房屋拆除。 2.惠民利民举措 (1)搬迁费。征收住宅的,按套一次性搬迁费,由1000元调整为2000元;征收非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由8元/㎡调整为10元/㎡。 (2)临时安置费。按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户每月由1300元调整为1500元。 (3)装饰装修补偿费。简装修的,由30元/㎡调整为50元/㎡;精装修的,由60元/㎡调整为100元/㎡。 3.新旧政策差异 (1)增设了不得以“自我提升改造”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2)增设了房屋征收公告在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购买社会化专业性服务,房屋测绘、房屋预评估、第三方机构风险评估、法律等服务,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⑷增设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当发布预警时,拆除施工单位应停止房屋拆除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环节。” ⑸明确了安置房交付标准及逾期未办理回迁的处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产权调换房屋竣工经五方主体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被征收人未在回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回迁结算的,进行书面方式催告,仍不办理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补偿协议约定依法处理。 七、解读机关: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群众工作科 解读人:杨晓东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8317200 电子邮箱:lsqzfhcxjsjadmin@ly.shandong.c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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