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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兰山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2022-06-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2-000013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兰山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2-0000133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6-30

一、背景依据

1、起草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兰山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暂行办法》。

2、法律依据

文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起草。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模式和程序,建立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制定的依据、实施范围和原则、入市主体。

第二章明确了入市条件和途径。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项目原则上为集体经营的工业、仓储、商服、旅游、娱乐等项目,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第三章明确了入市方式及程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公开交易。工作中,入市主体申请前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成员表决同意,并由镇街道进行审查,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行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见后,拟定入市方案及地价评估,并经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决定后,逐级报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区政府、市政府审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签订交易合同。

第四章为开发管理。规定对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确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相关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六章是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四、涉及范围

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镇、村、组农民集体。

入市范围为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养老、旅游等用途的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的,需先办理转用手续,并落实相应的补偿。

五、执行标准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土地所有权人应完成以下工作落实相关要求:

①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拟入市土地的位置和范围等,申请核查拟入市土地是否满足入市条件,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等,并取得发改、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同意入市的意见书;

②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完成拟入市土地的勘测定界,初步形成勘测定界报告和宗地图;

③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取得拟入市土地规划设计条件;

④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入市土地进行价格评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一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地价评估报告须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六、解读机关:区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

解读人:王厚龙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805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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