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兰山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2022-06-30 点击数: | ||||||||||||||||||||||||
|
||||||||||||||||||||||||
|
||||||||||||||||||||||||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化解项目用地难题,我区在市辖区率先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但集体地入市资金及土地增值收益使用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为维护村集体利益,保持入市村庄稳定,借鉴莒南县等地做法,结合我区实际,与区自然资源局充分会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五章十五条,具体对兰山区范围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资金管理行为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制定的依据、实施范围和原则,入市资金的含义。 第二章征收缴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代为收缴,开具财政票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三章使用管理。出让活动结束后,受让方根据合同要求结清价款,区财政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将入市收入清分至相关单位。 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措施办法。 第五章附则。 四、涉及范围 用地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缴纳的资金。兰山区范围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资金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五、执行标准 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中确定为工业、仓储、商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居住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用地除外。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0日。 六、其他 实施期间国家、省、市颁布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按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或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可参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规范。 七、解读机关:临沂市兰山区财政局 解读人:高一金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8355035 电子邮箱:lsqczjfsj@ly.shandong.cn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