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兰山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 ||||||||||||||||||||||||
2018-05-15 点击数: | ||||||||||||||||||||||||
|
||||||||||||||||||||||||
|
||||||||||||||||||||||||
为促进全区环境空气持续质量改善,参照《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号),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发力,空气质量逐步改善。2017年,我区新增了8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正常运行,实现12个镇街(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全覆盖,为所有镇街(开发区)纳入空气质量考核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撑。随着空气质量形势日益严峻,环境考核压力越来越大,为促进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参照《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号),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这份《兰山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自2014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市确立了空气质量生态考核制度,促进了各县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前,我区12个镇街(经开区)均设有自动监测站点,每月由市环保局统一进行考核通报,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为此,在借鉴市级考核经验的同时,我区结合实际,起草完成《兰山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暂行办法》,并按程序征求区直有关单位和各镇街(经开区)的意见后,定稿并报区政府审批。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金)是指依据各镇街(经开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考核,对综合指数排名靠后和同比恶化的有关镇街(经开区)进行收缴的资金。核算数据采用临沂市环保局每月下发的各镇街(经开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数据,实行月度考核,包括综合指数现状排名考核和同比恶化情况考核。 (一)生态补偿金计算:某镇街(经开区)缴纳生态补偿金额度=综合指数现状排名考核额度+综合指数同比恶化考核额度。 1、4个街道综合指数现状排名考核。根据4个街道在全市城区9个站点现状排名情况进行考核,进入倒数后2位的,一律缴纳生态补偿金5万元。 2、8个镇(经开区)综合指数现状排名考核。根据8个镇(经开区)在全市35个站点现状排名情况进行考核,进入倒数后3位的,一律缴纳生态补偿金5万元。 3、各镇街(经开区)综合指数同比恶化情况考核。根据各镇街(经开区)综合指数同比恶化情况进行考核,缴纳生态补偿金额度(万元)=综合指数同比恶化幅度×100。 (二)补偿金缴纳。各镇街(经开区)自生态补偿金考核通报下发之日起10日内足额缴纳至区级财政。 (三)资金使用。收缴的生态补偿金主要使用方向: 1、用于支付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运营维护费用; 2、用于支付站点周边大气污染源第三方排查费用; 3、用于支付站点调整备选点位空气质量跟踪监测费用; 4、用于支付上级收缴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