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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2019-12-24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lzyshbz/2019-000022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9-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索引号: lanshanqurlzyshbz/2019-0000228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9-12-24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兰山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三)申请主体:在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单位职工及职工近亲属和工会组织。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兰山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人民政府院内11号楼221室)

(五)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办理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纸质);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5.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1份,纸质);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1份,纸质);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

8.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原件1份,纸质);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原件1份,纸质);

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纸质);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原件1份,纸质);

12.近亲属提出申请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1份,纸质);

13.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

14.委托代理提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

15.两名证人证词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词原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做出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人民政府院内11号楼221室)

电话咨询号码:0539—807057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现场提交。临沂市兰山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人民政府院内11号楼221室),联系电话:0539—8070577。

②信函提交。临沂市兰山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人民政府院内11号楼221室,邮编:276000,联系电话:0539—8070577。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现场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②属于信函的,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决定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救济等。

送达用人单位和申请人。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070577

(四)获取认定决定书

1.获取方式:现场领取或由科室人员邮寄送达。

(五)流程图

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流程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绘制。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兰山区人社局党建工作科负责对社会保险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兰山区人社局党建工作科投诉受理电话:0539—8229367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的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51号,联系电话:0539-8315026

(2)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927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的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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