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服务指南 | ||||||||||||||||||||||||
2019-12-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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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2002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16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第四次修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2、【部委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兰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兰山区羲之路11号。 四、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五、流程图
六、审批机构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7日内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兰山区羲之路11号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二)电话咨询:0539—822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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