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登记的处罚服务指南 | ||||||||||||||||||||||||
2019-12-25 点击数: | ||||||||||||||||||||||||
|
||||||||||||||||||||||||
|
||||||||||||||||||||||||
一、事项名称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登记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2、【部委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兰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兰山区羲之路11号。 四、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五、流程图
六、审批机构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7日内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兰山区羲之路11号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二)电话咨询:0539—8226071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