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保存进非财务票据的处罚服务指南 | ||||||||||||||||||||||||
2019-12-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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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保存进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2、【部委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兰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兰山区羲之路11号。 四、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五、流程图
六、审批机构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7日内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兰山区羲之路11号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二)电话咨询:0539—822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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