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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企业未验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的处罚服务指南
2019-12-25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gdxw/2019-000028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19-1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对印刷企业未验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的处罚服务指南
索引号: lanshanqugdxw/2019-0000280
发布机构: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9-12-25

 

 

 

一、事项名称

对印刷企业未验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2、【部委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兰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兰山区羲之路11号。

四、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五、流程图

 

 

 

 

 

 

 

 

 

 

 

 

 

 

 

 

 

 

 

 

 

 

 

 

 

 

 

六、审批机构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7日内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兰山区羲之路11号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二)电话咨询:0539—822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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