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02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03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投诉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如证明劳动关系及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兰山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525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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