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 ||||||||||||||||||||||||
2024-01-03 点击数: | ||||||||||||||||||||||||
|
||||||||||||||||||||||||
|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检查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兰山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制定检查计划→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说明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8:30—12:00,14:00—18:00 冬令时8:30—12:00,13:30—17:30 办公电话:0539-5250110 办公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3号楼 行政检查程序流程图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