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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兰山区民政局管理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2023-06-1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mzj/2020-000023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对兰山区民政局管理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索引号: lanshanqumzj/2020-0000237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民政局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6-13

一、适用范围

存在违法行为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受理机构

兰山区民政局

五、决定机构

兰山区民政局

六、处罚情形

(一)社会团体

1.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2.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二)基金会

1.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2.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7.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8.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1.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2.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3.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设立分支机构的;

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8.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四)慈善组织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4.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5.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6.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7.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8.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9.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10.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1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

12.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12.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13.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14.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15.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6.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七、处罚种类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八、处罚程序

1.立案

兰山区民政局对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

立案后,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事先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作出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复核申辩意见或召开听证会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复核。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组织听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及信息公开

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在网上公开。

7.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兰山区区委大院兰山区民政局11号楼217室(金雀山路57号)

(二)电话咨询:0539—831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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