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教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2023-02-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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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督导条例》《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 临沂市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四、执法事项名称 详见附件 五、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六、办理时限 1.教体局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教体局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教体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教体局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教体局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体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工作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6.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4号楼 联系电话:0539-8315026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联系电话:0539-8322811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临沂市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投诉电话:0539-8185212 信函投诉:临沂市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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