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兰山区区应急管理局服务指南(2021)
2021-04-0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1-000025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4-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区应急管理局服务指南(2021)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1-0000257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1-04-09

部门名称:兰山区区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兰山区金雀山路60号

联系电话:0539—8079180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适用于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以下几种类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节行政处罚依据

一、法律

(一)《行政处罚法》

(二)《安全生产法》

(三)《防震减灾法》

二、行政法规

(一)《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七)《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九)《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三、地方法规

(一)《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部门规章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七)《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八)《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十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十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十五)《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十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十七)《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

(十八)《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91号)

(十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二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二十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二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

(二十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二十九)《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三十)《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三十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三十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三十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

第三节执法主体和承办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为兰山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机关。

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区应急管理局在兰山区辖区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对兰山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区应急管理局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需报发证机关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局需报区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非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局需提请相关区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四、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局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五、移送管辖。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节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②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④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⑤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⑥承办案件人员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备案。

2、《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事项;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主要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④罚款数额(如果是警告则此项不写);

⑤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及行政处罚的地点;

⑥注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称和日期;

⑦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3、收缴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同时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部门财务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局财务;局财务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立案

1、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局各科室(大队)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①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②属于区应急管理局管辖范围;

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④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局主管领导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3、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区应急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审理

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在报请区应急管理局主管领导审查前,由区应急管理局法规规划科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区应急管理局主管领导审批。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告知。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区应急管理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听证程序处理。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局各科室(单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行政处罚决定。区应急管理局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承办案件科室(大队)应当经主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按照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当事人既不向承办案件科室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3个工作日后,承办案件科室(单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②违法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⑥注明区应急管理局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区应急管理局的印章。

5、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五)文书送达

1、送达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区应急管理局承办案件科室(大队)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送达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入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③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相关镇街道安监办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相关镇街道安监办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⑤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⑥经受送达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六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少于两名或未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可以当场质疑、纠正或举报。

二、承办案件人员在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过程中,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具有要求补正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依法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可以申请向案件承办科室(大队)进行申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不具备处罚条件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回避申请。

五、超过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终止处罚的申请。

六、区应急管理局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解除暂扣或者暂停申请。

七、对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