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处、所:
现将兰山区司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公式如下,请贯彻执行。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使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未经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