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2020-07-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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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卫发〔2020〕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对原省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各市、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联系人:张学强 联系电话:0531-67876400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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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0年山东裁量标准(DOC版)(1).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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