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兰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处罚类:4项)
2021-11-1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tyjrswj/2021-000009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1-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处罚类:4项)
索引号: lanshanqutyjrswj/2021-0000092
发布机构: 兰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1-11-11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审核。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审核。

3.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负责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审核。

4.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601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7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三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审核。

5.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