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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2021-11-05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ylbzj/2021-000012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1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索引号: lanshanquylbzj/2021-0000126
发布机构: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1-11-05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办公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

联系方式:0539-8317581

执法人员:见附件 1

二、行政执法职责

详见附件 2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详见附件 2)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及行政执法程序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

详见附件 2

六、监督途径

(一)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 57 号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 199 号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举报电话:05398317581

2.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

 

附件1: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证号

工作单位

证件有效期

1

张剑非

15120135002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2/6/30

2

刘玉利

15120135003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2/6/30

3

刘继光

15120135004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2/6/30

4

唐鹏

15120135008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3/6/30

5

孙效凡

15120135001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3/6/30

6

王兴华

15120135006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2/6/30

7

马玉梅

15120135007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2/6/30

8

李琳霞

15120135005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2/6/30

9

田海明

15120135015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3/6/30

10

孙晓燕

15120135011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3/6/30

11

王文雷

15120135013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3/6/30

12

陆瑶

15120135016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3/6/30

13

张美娟

15120135012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3/6/30

14

刘佳

15120135009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3/6/30

15

王琼

15120135014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3/6/30

16

孙娟娟

15120135010

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3/6/30


附件2:

 

临沂市兰山区医保局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承办科室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拟定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 缓缴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审核 行政确认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法》(201812月修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法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规划财务科 直接实施责任:
1.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临沂市兰山区医保局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承办科室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基金监督管理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全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承担基金使用稽核检查 对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稽核检查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检查 行政检查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地方规章】《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基金监督管理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稽核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医保基金稽核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合力。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规章】《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在稽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临沂市兰山区医保局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承办科室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规划财务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检查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通知、告知、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企业划拨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规划财务科 依本级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承担基金使用稽核检查 对企业未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基金监督管理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级企业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临沂市兰山区医保局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承办科室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基金监督管理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涉及县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涉及县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的欺诈骗保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金监督管理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涉及县域内单位参保人员涉及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以及涉及县域内单位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基金监督管理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县域内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以及涉及县域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违法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4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基金监督管理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以及涉及县域内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对市医疗保障部门交办以及涉及县域内用人单位的违法案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基金监督管理科 负责对本级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未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6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监督管理科 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及人员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1.【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基金监督管理科 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及人员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进行处罚。
1.【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监督管理科 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对本级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1.【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临沂市兰山区医保局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
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承办科室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 公共服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条: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变更登记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3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注销登记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4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公共服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企业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5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补缴 公共服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企业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缴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6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 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 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 《联系函》)。第七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子以 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转入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7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第六条: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 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转出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8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取业务 公共服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省直部门文件】《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36号)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原设立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划转;也可以注销个人账户,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将个人账户余额提现发给本人。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取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9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资格确认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二、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各地要用好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资格确认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公共服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3.【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4号)二、经办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四)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管理,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急诊、转诊、异地就医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再向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申请工作可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受委托的相关单位受理。 各级经办机构要探索各种有效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积极探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遏制浪费。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新增协议医药机构评估 公共服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部委文件】《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3.【部委文件】《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
4.【省直部门文件】《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7]162号文件规范我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7号)
5.【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全面落实2019年异地就医联网结算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33号)
基金监督管理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公共服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省直部门文件】《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55号)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零星结算 公共服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部委文件】《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3.【部委文件】《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
4.【省直部门文件】《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2号)
5.【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函〔2018〕1号)
6.【省直部门文件】《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报销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1号)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经办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1-6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发放 公共服务 1.【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完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811号)第一条: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长效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负责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的离休干部零星报销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生育医疗费结算 公共服务 1.【部门规章】《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92号)第五条:省民政厅提供优抚对象信息,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依托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年终计算优抚对象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应报销数额,将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拨付优抚对象所在参保单位账户。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的1-6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审核与发放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生育医疗费结算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二、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2.【省直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劳社厅发[2004]14号)第三条:切实保障生育职工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第四条:加强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待遇保障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符合生育保险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医疗费结算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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