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
2023-05-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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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 实施机构: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执法监督科 办公地址: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4号楼三楼 联系方式:0539-8198318 执法人员:详见附件1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依法监督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职权: 1.检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处罚权。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③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④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⑤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浙江省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四、行政执法流程及时限 详见附件2 五、 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3 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详见附件4) 七、监督信息 (一)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 联系电话:0539-8318508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 联系电话:0539-8325568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举报电话:1、0539—12345;2、0539—8198318 2.受理条件: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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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执法人员信息.docx】 附件【附件2: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行政执法流程图.docx】 附件【附件3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docx】 附件【附件4: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附件【附件5: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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